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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意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察”是指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权,对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对各种生态破坏事件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进行统一监管,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具体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农委、林业、水利、国土、煤炭等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以资源开发项目(包括矿山、土地资源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非污染性建设(包括水利水电、交通道路建设等)、农村生态环境等为重点。
  
  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一)采矿区是否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等国家明令保护的区域内。
  (二)矿产资源开发是否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一)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湿地及风景名胜区的各种人为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察,及时制止、纠正各类非法生产及开发活动。
  (二)对旅游开发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理,旅游设施建设、旅游路线开发对自然环境、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超越批准权限范围擅自扩大旅游景区等情况进行环境监察。
  (三)对自然保护区和湿地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各种外部(相邻地区)人为活动进行环境监察。
  
  第七条 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监察内容:
  (一)进行有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
  (二)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影响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查处。
  
  第八条 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一)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影响
  1.是否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2.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
  3.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超标。
  4.检查储存场是否有防粪液渗漏、溢流措施,储存的畜禽废渣是否存在渗漏、散落、雨水淋湿、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现象,是否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二)退耕还林还草的监察内容
  1.负责对全市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施进行全面监督,并检查落实情况。
  2.退耕还林还草者是否擅自复耕、林粮间作或者在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三)秸秆禁烧的监察内容
  1.重点监察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和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城市郊区、人口集中区、生态保护区域秸秆禁烧情况。
  2.加强夏、秋两季焚烧秸秆现场执法检查,同时协助农业部门搞好秸秆综合利用的引导和服务工作,逐步扩大禁烧区的范围。
  3.对秸秆焚烧造成的树木、草地等植被损毁情况进行环境监察。
  (四)农村中小型企业生态环境监察内容:
  1.对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污染严重的土小企业与落后生产工艺的关闭和取缔情况进行环境监察。
  2.对在国家、省、市重点流域水污染控制区以及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灌溉养殖区内是否存在新建、扩建、改建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现场监察,并将生态环境监察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3.对将城市垃圾、工矿“三废”向农村地区随意排放的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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