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生态环境监察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察相关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拟定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调研;组织草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制度,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等;组织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及时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专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发改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生态破坏严重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已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开采应具有国土资源采矿许可证,并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对违法开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已停止采矿或已关闭的矿山、坑口,监督其责任者及时做好土地复垦。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对林业生态环境及捕猎、挖采野生动植物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以外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与森林采伐、征占用林地、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湿地建设的监察工作,重点开展对毁林、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湿地及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养殖的查处。
  农委负责协调农口相关部门做好“三夏”和“三秋”期间秸秆还田的宣传并搞好秸秆禁烧工作,杜绝大面积的焚烧事件发生;围绕职能,做好畜禽养殖户指导服务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农业环境调查与监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农业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与综合防治工作;开展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态的调查研究、定位和保护工作;大力实施农村沼气秸秆气工程,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循环农业综合示范区建设。
  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和监测预报,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执行。对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察,重点开展采石、取土、弃渣场、制砖场等生态环境监察,规范采石、取土、弃渣、制砖等行为,依法关闭到期的采石、取土、弃渣、制砖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配合市林业局、水利局开展对捕猎、捕捞野生动物、水生动物及挖采濒危野生植物资源行为的日常监管,重点查处违法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旅游文物部门对全市旅游的开发、规划、审批要坚持旅游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设计旅游线路,控制游客容量,使旅游开发活动不超过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并配合环保部门对旅游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行移送处理制度。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凡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需移送的,应在确认后3日内,填制《案件移交处理书》,说明移交依据和理由,移送至有关部门处理,并上报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受理部门对移送部门的案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对决定不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依据和理由,送回移送部门。移送部门对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提出意见并提交市政府决定,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有关部门案件处理完毕后,十日内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移送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处理单位磋商,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市政府将定期对该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该项工作列为年终考评部门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