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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市政府确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20 元;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6元。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5月1 日起执行,威政发〔2008〕6 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要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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