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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司法局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警车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警车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局决定从2010年5 月至11月底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警车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挪用、套用、使用仿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三)转借警车、牌证的;
  
  (四)非警务人员或未办理警车准驾证驾驶警车的;
  
  (五)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六)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的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不符合规定的;
  
  (七)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八)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九)警车私用,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馆、娱乐场所门口的。
  
  (十)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十一)其他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问题。
  
  二、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各单位要及时摸清本单位警车的底数和状况。自查中要针对自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及时找出本单位在警车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形成自查报告。
  
  (二)建章立制阶段(7月至9月)。各单位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警车管理和使用制度规定,做到“四要”:一是要实行警车档案管理,二是要建立警车使用监督检查、通报评比制度。三是要建立警车派遣、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四是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司法部“六条禁令”,以及警车驾驶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至11月)。各区县司法局、各直属单位在完成前两个阶段工作后,市局将采取明察暗访、集中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各单位专项治理工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督促,通报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比打分,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给予表彰。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警车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
  
  (二)请各单位在第一阶段结束前,于6月20日将本单位警车底数和状况册,连同本单位警车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报市局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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