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是联盟承担国家及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总责,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联盟组织实施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在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或撤销。并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如果联盟解散,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项目调整或撤销。 第十九条 联盟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盟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二)联盟组织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应在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中明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实施以及利益分配,以及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实施省科技计划。 (三)联盟对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省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应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各市州开展试点的联盟,对省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