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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调[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报告方式和方法,从组织、机制、人员、装备等方面为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提供保障;要建立区域内各部门、各街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联动机制,扩展信息渠道,提高事故报告时效性。
  
  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制度。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必须确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三、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要求,2小时之内上报到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将定期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的区县进行通报。
  
  事故性质的认定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调度统计处负责,尚未确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前,一律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
  
  四、加强事故现场督导和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发生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五、加大事故举报核查和查处力度。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到一般事故举报或市安全监管局责成调查核实的事故信息后,要立即由分管负责人带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接到较大事故举报后,要立即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同时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对于瞒报事故,一经核实,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转发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津监察发〔200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涉及瞒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地政府、安监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调度统计处备案。
  
  市安全监管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或指定事故发生地以外的区县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及查处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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