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农发[2010]14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2号)要求,我委制订了重庆市2010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在完成农业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同时,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抽检计划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全年抽检300个兽药产品批次(不含农业部监督抽检150批);配合开展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和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等相关工作。
  
  二、抽检重点及范围
  
  (一)经营、使用环节。重点抽检农业部兽药抽检质量通报中列入重点监控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和定向抽检企业的产品。要加大对有不良记录的兽药经营企业的抽检力度,达到全面提升兽药合格率的目标。
  
  (二)生产环节。对兽药生产企业,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房内抽取样品。
  
  三、工作要求
  
  (一) 抽检工作要求。要严格按照农医发[2010]12号文件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农业部要求的建立兽药监督抽检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和结果通报制度,加大对假劣产品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被抽检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开展工作,共同完成抽样任务。抽样工作要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第6号令)规定进行,做到抽样程序合法、抽样文书完整,严格依法行政。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或拒绝抽样的,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检验结果通报。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结果通报给相关单位,不得瞒报谎报。具体要求是:
  
  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一律按假兽药处理,并及时上报农业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及相关部门。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协同抽样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和中监所。
  
  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且经检验不合格产品,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送协同抽样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检验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检验机构认为复验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为抽样留存样品。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部提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样品由原检验单位提供(抽样留存样品),仲裁检验机构为中监所。
  
  兽药监督抽查结果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抽检结果要按时上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三) 要将抽检工作与打击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结合进行。若发现有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的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委并告之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农业部下达的抽检结果和辖区抽检结果分季度按期上报我委和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