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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0〕13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 为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促进我省兽药市场有序发展,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以《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以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为抓手,紧紧围绕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全面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活动,提升兽药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兽药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假冒伪劣兽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100%,兽药经营企业100%纳入监控范围;兽药gsp得到全面推进,兽药经营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行为更加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兽药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升;兽药监管机制、管理措施更加完善,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积极推进兽药gsp实施进程。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兽药gsp作为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加大兽药gsp宣贯力度,增强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要依据兽药gsp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整体推进工作;2010年3月1日起,新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实施兽药gsp检查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的依法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加快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建设,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活动;加强兽药gsp后续监管,加大兽药gsp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依法组织查处。 (二)突出整治严重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的清理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等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药依法严厉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要实施清缴销。 (三)清查假劣兽药。各地要积极开展兽药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兽药产品的清理活动,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以上。重点清查范围如下: 1、对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009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经各级兽药监察机构抽检的不合格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一律实施清缴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查处。 2、对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伪造文号的产品,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严厉查处。要重点打击造假窝点,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3、对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一律按假兽药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定期上报我委,由我委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4、对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要依法处理,加大进口兽药监管力度。 (四)强化源头治理。各地要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对跨地区作案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并报我委,并通报涉案省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检打联动机制,国家、省、市、县监测发现的问题、兽药产品,及时通过《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时监控和溯源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溯源追溯,惩处到位。 (五)核查生产企业。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生产企业,以及2009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以上的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组织开展例行检查和突击巡查,制止兽药生产企业不按gmp规范运作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解决兽药生产企业疏于原料监管的问题,促使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地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办大案要案,保持全省打击假劣兽药的高压态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