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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震指[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做好灾后重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二要认真组织对暴雨、雷电、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全力做好公路、民航、电力、通讯、建筑施工和灾民安置点等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三要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范围,落实措施和手段。要把防范次生事故发生的责任具体落实到承办部门、单位和每一个人头,把工作细化到每一个工作岗位。要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应急资源,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
  
  四是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9号)要求,在做好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同时,对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井工矿山企业要将防范暴雨、洪水灾害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查清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露天矿山企业要检查排水系统、截水沟、边坡稳定性等情况;尾矿库要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电站水库要检查地质条件和水文变化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要重点检查施工临时宿营区安全、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情况,确保汛期安全生产,以实际行动和良好的安全生产业绩支持灾区的恢复重建。
  
  五、严格执法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以高效、热情的服务推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开展,以情系灾区的实际行动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严重违反规定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也要追究责任;对因工作不履职、不尽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置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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