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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八)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 (二十)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二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选调,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四)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人口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五)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试点项目除外)。 (二十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区、县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所辖区域。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