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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水基[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安监局,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水利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审查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
  全市非重点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涉及到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单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二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第四条 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地下暗挖工程(隧洞施工工程)
  九、高边坡工程
  十、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三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办法

  
  第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七条 安全专项方案中需要组织专家审查范围包括超过一定规模的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及支撑体系。具体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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