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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地税函[2010]6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在线开具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四)使用开票系统开具的电子类发票不设记账联,纳税人按会计记帐要求通过系统生成记账清单,作为账务处理凭证。每张有效发票数据只能生成一次记账清单。
  
  (五)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发票按以下情况提供备查资料:
  
  1.付款方未作账务处理的,应取回发票原件并加盖“已冲销”戳记,附于红字发票记录所在记账清单后备查;2.付款方已作账务处理的,纳税人应取得原发票复印件和付款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附于记账清单后备查。3.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电子)》和《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电子)》红字发票,必须取回发票原件和付款方书面证明,发票原件应加盖“已冲销”戳记,作为记账清单附件备查。
  
  五、电子发票验销
  
  (一)正常开具的电子发票由开票系统自动验销。如纳税人有作废电子发票,应将作废发票代码、号码等内容记录在纸质发票上,开票期后3个月内携带作废发票原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作废电子发票验销;逾期未验销作废电子发票,不能继续在线开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销作废电子发票,要在大集中系统核对系统记录与作废发票原件是否相符,查验后在作废发票票面加盖“作废”印戳,在大集中系统打印《作废电子发票验销清单》并加盖“发票(征收)管理专用章”交纳税人作为验销凭证。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发现纳税人有电子发票验销不成功记录,应立即核对并处理验销不成功记录,对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问题要及时上报。
  
  六、电子发票数据补录
  
  (一)在线开票纳税人需要冲销非电子发票时,应使用开票系统“发票补录”功能录入原发票信息,提交《数据处理申请表》、补录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书面申请报告和付款方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确认补录发票信息。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开票系统审核补录发票信息与原发票一致、补录冲销业务真实后,在《数据处理申请表》加具意见,在开票系统确认该补录发票信息。
  
  (三)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补录发票信息后,可在开票系统开具该补录发票红字发票。
  
  七、撤消发票异常状态
  
  发票异常状态是开票系统反映的开票过程控制指标,包括作废异常状态、红字发票异常状态及停止开票状态。开票系统出现发票异常状态提示后,纳税人必须填写《撤销异常状态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解除。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纳税人开票与纳税申报情况后,如确认纳税人符合继续在线开票条件,应在开票系统将相关发票状态恢复为正常;如确认纳税人不符合继续在线开票条件,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转入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八、停止在线开票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应填写《发票缴销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缴销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销电子发票,要在大集中系统录入缴销空白电子发票流水号;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及时在大集中系统撤销在线开票资格。
  
  (二)纳税人申请暂停营业,应填写《发票缴销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缴销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销电子发票应在大集中系统录入缴销空白电子发票流水号,在开票系统将纳税人开票状态设置为异常,停止纳税人在线开票。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认定,应在提交催报文书时将纳税人开票状态设置为异常,停止纳税人在开票系统开具发票。
  
  九、遗失发票
  
  (一)纳税人遗失空白电子发票,要立即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刊登遗失声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发票挂失”模块录入遗失发票印刷流水号,视同遗失空白机打发票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二)纳税人遗失已开具发票(未交付款方),应立即在开票系统作废该电子发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挂失报告并刊登遗失声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大集中系统“作废电子发票验销”模块录入遗失发票印刷流水号,选择“遗失作废”,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如纳税人非开票当月遗失已开具发票,应立即办理挂失,按开具红字发票手续处理,备查资料中以遗失声明代替红字发票原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发票违章处罚。
  
  (三)付款方遗失已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由开票方按遗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付款方刊登遗失声明作为记帐凭证附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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