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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委办[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汛期历来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电力、水利等重点领域事故的易发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部属企业要认真吸取近几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沉痛教训,以对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针对今年汛期安全生产形势,早部署、早安排、早发动、早准备。要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抓细、抓实、抓到位。
  
  二、切实抓好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防范工作
  水电、建筑、矿山、隧道等野外施工作业企业,要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及尾矿库防洪、防泥石流、防治水工作,尤其是受水库和易发洪水河流威胁的企业和施工现场,要加强防溃坝及泥石流等各类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防范工作。要科学、安全地设置工棚,认真排查施工现场、工棚附近尤其是沟谷上游的安全隐患,及时治理消除。一时不能消除的,要加强防控或另选地址,确保安全生产、安全住宿。
  
  三、健全完善应急联动机制
  各级气象、安监、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健全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预防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汛期雨情、水情监测,及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遇有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立即通知各地各单位落实停产、撤人、撤设备等安全防范措施。在大风、暴雨天气,凡受洪水淹井威胁的矿井和受泥石流威胁的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停产撤人的规定。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防雨、防潮、防高温、防雷电等各项安全措施。
  
  四、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
  进入主汛期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各企业单位要落实专人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能够迅速、有力、安全、有效展开救援,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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