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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行资[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决定正式实施“黑龙江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省财政厅根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要求,为满足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和数据信息统计的需要,委托深圳市世纪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管理系统软件,具有资产管理事项在线审批、数据统计分析和资产登记等多项功能。信息系统采用数据大集中方式,由省财政厅统一设立服务器,建立全省行政事业资产信息数据库。系统软件分为“财政及主管部门版”和“行政事业单位版”。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无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版”,登录信息系统服务器,录入资产数据信息,提出资产处置、资产经营使用等日常管理事项申请;省直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使用“财政及主管部门版”,登录服务器后进行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核或审批。
  
  二、信息系统软件安装和使用
  
  (一)信息系统软件安装。信息系统软件安装文件光盘和用户使用手册,由省财政厅向各主管部门及单位免费提供;部门和单位也可登录黑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hljczt.gov.cn/)或系统开发公司驻黑龙江分公司网站(http://www.hljshkj.com)进行下载和安装。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版”安装文件分为部门预算单位和非部门预算单位两类,由单位根据自身归属情况进行选择安装。部门预算单位通过国库支付业务所用的专线拨号接入财政内网后登录信息系统,非部门预算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信息系统。
  
  (二)数据录入。各部门单位2008年上报的资产数据我厅已全部导入信息系统,各单位登录后即可看到本单位截至2008年10月31日前的资产信息卡片。首先,单位应对系统内的资产信息卡片内容进行核对。信息不全的,应填录完整;经批准已经处置的资产卡片应进行删除。其次,单位要按资产信息卡片设定的内容,将2008年10月31日后增加的固定资产逐(台)件进行录入,确保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三)日常应用。各部门单位在信息系统软件安装完成后,即可使用系统日常管理中的“资产处置”、“资产经营使用”等功能履行申报审批程序。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通到2010年末,单位需要报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管理事项既可通过系统进行申报,也可通过纸质文件申报;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一律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办理。
  
  三、系统软件应用培训和服务
  
  根据省财政厅与信息系统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信息系统开发公司应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免费提供用户培训和两年的系统维护服务。整个省直部门单位系统使用培训工作拟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由省财政厅根据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负责组织对主管部门的培训;二是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各主管部门应于收到本通知后一周内,将组织所属单位培训计划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系统开发公司进行培训。
  
  各部门单位在应用信息系统软件过程中出现系统故障或具体操作问题等,可拨打系统开发公司驻黑龙江分公司电话:0451-85977696或85977698,也可登录公司网站查看“常见问题”及“在线协助”。涉及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问题,可拨打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电话进行咨询。
  
  四、系统实施经费
  
  信息系统开发公司应向省直部门单位收取的软件推广费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集中支付。
  
  五、有关要求
  
  (一)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是省财政厅在前期试点、反复修改完善、测试验收等多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实施,是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手段的创新,是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实现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监管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系统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对下布置、督促指导、组织培训和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情况等工作,确保系统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二)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实施工作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省本级系统实施和培训工作,同时向财政部上报省本级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因此,各单位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信息系统数据的核对、删除、录入工作。此后,各单位对已录入系统内的数据(除存放地点和使用人外)将不能再进行修改。目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与财政部门决算报表系统对接,从2010年起,省财政厅审核部门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情况,将以系统内的信息数据为准。因此,各单位要确保录入系统内的每一条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做到资产账目、报表、实物与信息系统数据完全相符。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可到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领取信息系统安装文件光盘和用户使用手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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