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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政府利用交通银行贷款加快城市建设的决议

晋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城市建设情况的报告,同意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利用交通银行贷款实施我市兰花路北延工程等4个项目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在贷款期间依据项目筹资计划和银行贷款偿还计划,每年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支付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用于项目回购和项目建设,并将上述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利用好交通银行贷款,认真做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要严格按照交通银行批准的用途计划进行,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超概算,项目完成后要进行严格审计;每年年底都要就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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