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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安排,为明确市政府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特通知如下: 一、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机构未发生调整的单位和部门,原管理的国有企业不变。 二、原市经贸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首批市属国有企业(六盘水市商业银行、六盘水市水务公司、六盘水市开发投资公司、六盘水市江源电力有限公司、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水城汽车运输公司),由新组建的市国资委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三、原市粮食局、原市商务局、原市招商引资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商务粮食局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四、原市经贸委和市乡镇企业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经信委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五、原市建设局、市房管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城乡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六、原市交通局、市客管局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交通局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七、原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农机服务中心管理的国有企业,由新组建的市农委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职责。 八、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后明确。今后需要调整或需由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由市政府明确。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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