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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湘财社[2009]24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严格界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任务、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规范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包括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收入分配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三)坚持统筹算账的原则,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四)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医疗保障基金(含新农合基金,下同)付费、个人付费、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财政专项补助等多渠道获得补偿。 二、补助方法 (一)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科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 1、核定编制和任务 (1)合理确定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的《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湘编办 [2009]20号)和《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贯彻中央编办 卫生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编办[2008]55号)文件精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每1000人服务人口配备1.2-1.4人的标准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每1000人服务人口配备0.8人的标准核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的依据,进行全员聘用和合同制管理。 (2)严格界定服务功能和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等情况核定。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当地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等情况核定。 2、核定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1)经常性收入构成及其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构成。①基本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②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③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核定。①基本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标、服务任务变化、物价、经济、社会平均发展水平等因素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因素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②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③其他收入,根据前三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