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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山东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09]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省级环保部门核准,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接受用户委托开展危险废物处置服务,按规定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处置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纳入山东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省物价局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由各设区的市物价局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费,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第一类:剧毒性废物(包括多氯联苯、氰化物、汞、六价铬等),处置费标准 3.20-9.00元/千克;
  第二类:含重金属类(包括铜、铅、锌、镉、三价铬等)污泥或废液、酸碱废液、废乳化液、废有机溶剂等五项不可再生利用的,处置费标准 2.00元/千克;
  第三类:无机污泥及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费标准 1.70元/千克。
  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至处置场的运输费用可根据运输成本,由处置单位与委托处置单位另行商定。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五、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直接向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处置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限额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处置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实行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报批。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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