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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年度薪酬兑现的范围和分配系数。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l,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o.8以下。具体方案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研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年度薪酬兑现时间。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由企业按月兑现,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应得绩效薪酬的60%,其余40%下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 第十条 按本实施意见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市政府同意外,不得再从本企业和下属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报酬或其他变相报酬(含以实物形态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纳入劳动工资统计,在计算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予以剔除。 第十二条 薪酬兑现涉及税收问题,按有关税法和税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与徐政办发[2007]50号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0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