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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吕梁市违反《环评法》建设项目整改方案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2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晋环发[201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违法建设项目排查实际情况,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排查情况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和省环保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市高度重视,对专项检查行动作了具体安排部署,并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41号)、《关于在全市开展贯彻(环评法)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43号)、《关于对全市建设项目进行排查的紧急通知》(吕环发电[2010]8号),各县(市、区)通过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注册企业名单,对辖区内“十一五”以来即2006年以来所有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进行了认真排查。通过排查,我市辖区内尚有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16个,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项目60个(见附表)。
  
  二、整改措施
  
  各县(市、区)要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违法建设的工业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项目实施分类处置。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建设项目,责令其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对符合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建设项目,依法下达限期补办手续的法律文书(在未取得合法环评文件审批之前,必须保持停建、停产状态),逾期不补办的,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停电、停水、停贷,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单位进行新闻媒体曝光,对项目法人依法追究法律行政责任。
  
  2、对已批复环评文件同意建设的工业项目,且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试运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建设项目,各县(市、区)要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罚款;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各县(市、区)依法下达限期补办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的法律文书,逾期未办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以罚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各县(市、区)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罚款。
  
  3、对未进行区域规划环评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各有关县(市、区)要狠抓落实,指定专人督办,对规划环评经费不落实的,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五条规定落实经费,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4、对“十一五”期间审批同意建设的钢铁、水泥、煤化工、焦化等工业项目,对未兑现拆迁、置换、淘汰承诺的,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或不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2009年三晋环保行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后督查,对已经落实处理的但又死恢复然的要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从严处理。
  
  三、整改时限
  
  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项目、2009年三晋环保行提出的问题、区域规划环评工作,要求各县(市、区)于2010年7月15日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同时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专项检查行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务于7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在此整改期间,市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地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届时,要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检查行动工作进行实地考核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整改并通报全市,同时上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并接受省验收检查组的考核验收。
  
  四、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违反《环评法》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项目等的集中整改力度,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对违法项目的查处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对逾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果断采取停电、停水、停贷措施;对不积极进行整改或不按要求时限完成整改任务的县(市、区),不再审批所辖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检查行动,对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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