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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3-30
【实施时间】 2009-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假日旅游领导小组关于“清明”假期区县旅游统计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
  
  根据市领导的要求,现将“清明”假期区县旅游统计工作布置如下,请严格遵守上报时间。
  
  一、4月6日(假期第3天)下午3点前,上报“清明假期区县旅游接待情况表”(见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清明”假期(4月4日至6日),本区(县)民俗旅游累计接待人数和收入,统计方法暂时沿用本区县以前黄金周的统计方法。
  
  2、“清明”假期(4月4日至6日),本区(县)A级及主要景区(点)累计接待人数和营业收入。景区多的区县可以采取重点统计再推算的方法。请注意保存好基层数据,以便明年做同期对比。
  
  3、对“清明”假期旅游接待情况的综述。
  
  二、对住宿设施的统计不做统一要求。建议远郊区(县)按照规模以上住宿设施名单进行重点统计,以便明年做同期对比。
  
  三、上报方式:  发传真至 65150208,65158193。
  
  (联系人:胡方  85157136)
  
  附:“清明”假期区县旅游接待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
“清明”假期区县旅游接待情况表

  
  项 目
  
  假期累计
  
  接待人数(万人次)
  
  假期累计
  
  营业收入(万元)
  
  A级及主要景区(点)
  
  民俗旅游
  
  综述
  
  注:请将此表于4月6日下午3点前传真至市旅游局规划统计处。传真:65150208,6515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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