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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办公厅(室)、发展和改革、监察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建议;
  (四)起草依法行政考核结果通报;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或者目标管理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二)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五)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六)行政监督情况;
  (七)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情况;
  (八)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
  (九)推进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本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重点、主要工作目标确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体内容,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被考核的政府、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不同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因职责、任务、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差距较大的,可以实行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考核1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收集、统计和核查相关数据和资料,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评议主要采取组织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网络调查以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等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制订方案。制订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标准和方式,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
  (二)收集资料。及时采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三)自查自评。考核对象要根据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认真进行自查自评。
  (四)提交报告。由考核对象在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向考核机关提交。
  (五)组织核查。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到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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