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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开展评议。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其他机构进行外部评议。 (七)确定结果。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两个部分。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外部评议分值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根据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进行各项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得超过考核设定的总分值。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行政决策违法且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二)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违法行为;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时,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为政府绩效评估分值。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报送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应当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和报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