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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近日,中国保监会针对个别保险机构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的违规行为,印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要求做好摩托车交强险的各项工作。为贯彻落实保监发〔2010〕18号文件精神,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制度在我区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及时承保。一是严格遵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不得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跨省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二是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三是将本公司系统内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必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二、确保摩托车交强险费率符合有关标准。一是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摩托车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在我区尚未建立摩托车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之前,不得擅自进行调整;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摩托车的最高设计时速、外廓尺寸、核定乘坐人数等技术标准来确定摩托车的承保类型和费率档次;三是对发现有不符合上述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摩托车,要及时向宁夏保监局书面报告。 三、确保摩托车交强险业务承保风险可控。一是对于超过一定投保数量的外地牌照的摩托车,采取审慎承保的政策,通过实地核实、提高审核权限等措施排查跨省承保风险;二是自2010年4月1日起,取消摩托车交强险手工出单方式,对摩托车交强险须采取系统实时管理出单方式,并符合我区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要求;三是制定更加严格的单证管理措施,明确摩托车交强险单证的存放、登记、申领、使用、收回、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内容,明确各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宁夏保监局将加强对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监管力度。一是不定期开展对辖内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检查工作,查看公司是否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有关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系统是否畅通、保单是否充足,摩托车交强险单证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二是加大对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信访投诉的处理力度,对发现存在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等违规行为的公司,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0〕18号文件的要求从严处理;三是自2010年2月1日起,对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等各类车型交强险承保业务的公司,宁夏保监局将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追究其总公司的管理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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