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4.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5.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调查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5.负责对本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企业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二)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涵盖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12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同时还包括以下规章制度: 1.职能部门及其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其他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2.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3.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6.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7.值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