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科目四考试内容中,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5个,其中行驶线路、悬挂连接、升降工作装置和工装作业4项为必考项目,其它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第三章 考试程序

  
  第十二条 机动车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各科目考试内容组织考试。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中的必考项目都要进行考试,否则按违规收费查处。
  
  第十三条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十四条 驾驶人考试不合格,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合格再需补考的,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的80%收取。第三次以后补考者(含第三次)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的60%收取。
  科目二考试补考,分成桩考科目补考和其它科目补考,只补考其中一个科目的,按科目二补考费标准的一半收取补考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核定原则和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
  (一)根据公安部第91号令、农业部第42号令、第72号令等规定的科目设置及各科目考试内容的要求分别制定;
  (二)根据不同车型对场地和考场设备的要求,按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 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考试,按驾驶许可考试中相应车型类别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规定分数的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按科目一考试标准收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满12分的,按驾驶许可考试相应车型类别分别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的执收主体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农机管理机构,其他单位不得代收。
  
  第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凭收费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非税收入票据后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全面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收费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