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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城市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区范围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类型包括: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移动广告;
  (三)各类气模广告;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他临时性广告(包括户外宣传)。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其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及资格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用地规划审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防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市财政、物价、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城市公用设施等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组织经营;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已开发建设的户外广告资源须逐步纳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营。
  对上述户外广告资源统一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所得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收两条线管理。其他户外广告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许可并交纳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费后方可设置。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画面必须健康、清晰、美观。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发展和建设情况进行修订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资料起7个工作日之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意见。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在竣工90日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或场地租赁有效证明;
  (二)广告发布白天和夜间的实景效果图;
  (三)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经规划部门许可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以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资质证书副本及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四)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内容、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人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设置,逾期经督促仍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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