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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城乡风貌改造二期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接上页]
五是工匠培训工程。建立农村工匠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培训农村建筑工匠。
  六是制度建设工程。重点抓好公共财政投入、公共设施维护、村民自治以及“结对帮建”等制度建设,完善支撑农村改革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
  3.中心城市主要出入口景观改造。加大中心城市主要出入口景观改造力度,提升城市品位,展现城市魅力;将基础设施、环境整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与城乡风貌改造相结合,营造“开门见绿、出门踏绿、半城绿树半城楼”的宜人环境,重点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小品,形成极具多样性、地方性和观赏性的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丰富城市文化内涵。
  (二)改造方式
  城乡风貌改造二期工程由县、区政府作为项目业主,根据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各乡镇、村屯及民居的实际情况,采取分门别类,“一村(屯)一策”(分散民居“一屋一策”)的办法,科学合理地选择和确定改造(整治)模式。
  1.对于自治区确定的综合整治村屯,村屯房屋的四个立面均需实施外立面改造(个别立面不需改造的由工作组进点现场确定),坡屋顶改造应遵循安全与美观相统一的原则,村屯沿街沿路房屋有条件的都应进行坡屋顶改造,具体改造方案要结合房屋的实际风格确定。在推进房屋外立面改造的同时要一并实施和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村庄规划、房屋外立面改造、道路硬化(1000米左右)及道路两侧的排水沟、村屯绿化,以及垃圾池、卫生室、篮球场、图书室、远程教育终端等乡村环境整治项目。
  2.综合整治村屯以外的其它村屯和零散民居可参考综合整治村屯的改造方式,根据实际选取如下改造方式(可多种方式结合):
  (1)可视外立面改造;
  (2)可视外立面改造+建筑局部构造改造;
  (3)村屯前或公路旁植树绿化;
  (4)美化装饰及清理规范户外设施;
  (5)拆除重建;
  (6)拆除(对非居住、非生产经营的临时搭建房或危旧房)。
  
  五、资金筹措和安排
  (一)列入城乡风貌改造二期工程计划的房屋外立面改造项目和综合整治项目,其改造资金由自治区、市和县区三级财政负责,除自治区补助资金外,剩余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此外,市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给市风貌办、县区风貌办和有关乡镇政府,县区财政也要给予配套一定的工作经费。
  (二)采取改造工程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报账的方式进行结算。市财政要调查摸底改造工程量,对整个工程的资金需求量进行预测,并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按照整个工程的资金需求量的30%预先拨付启动资金(市财政和县、区财政拨付启动资金的比例为7:3),其余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县、区政府能够及时启动和实施改造工作,待项目建设完成后,再据实结算。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制定的城乡风貌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对改造资金进行管理,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县、区审计部门自行组织做好决算审计工作。
  (三)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与自治区对口部门联系,尽快明确和落实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资金。自治区资金未能及时下达的项目,可报请市政府由市财政协调拨付,先行推进项目建设,待项目验收后再行结算。
  (四)县、区政府要按“特事特办”的原则,采用设计、施工、确定工程量、明确单价并行进行的方式,尽快组织编制出各村屯风貌改造的设计和工程量、费用。改造方式与一期工程相同的,直接参照一期工程所确定的综合单价;改造方式与一期工程不同的,由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实施改造所需主要材料的综合单价,报市政府审定作为基本的标准。市财政局、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根据县、区所提供的详细资料,尽快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工程及施工情况,尽快提出相应工程施工综合单价初步意见,经征求县、区政府和市风貌办意见后,完善和确定相应工程施工综合单价。
  
  六、工作机制
  (一)在《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办发〔2009〕87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由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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