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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赣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审批<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赣市府文[2009]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塑造城市特色、可持续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发挥赣州市区位交通和文化生态优势,把赣州市建设成为我省省域副中心城市、赣粤闽湘四省通衢的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山水
  
  二、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597.02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中心城区逐步形成 “一脊两带、三心六片”的空间布局结构。要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加快推进以中心城区为核心、包括南康市区、赣县县城、上犹县城,和其他卫星镇等构成的赣州都市区建设,统筹安排都市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构建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良性互动的区域协调发展的共赢格局,努力将赣州市做大做强。
  
  三、合理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常住人口按139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39.6平方公里以内。要严格按规划用地布局要求进行建设,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可持续发展原则,切实保护好耕地。同时要着眼长远,加强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研究,在用地布局和发展空间上留有余地。
  
  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加强资源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工作,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强对赣江、章江、贡江等水体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布局安排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用地分期供给规模。要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控制旧城区开发强度,稳步推进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城市。
  
  六、完善基础设施体系。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系统。逐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建设。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地质灾害等内容的综合防灾系统。
  
  七、切实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重视赣州古城整体格局和风貌特色的保护。严格保护好以宋文化、客家文化为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要加强对南市街、灶儿巷、姚衙前、郁孤台、七里镇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赣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本批复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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