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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文字号】 黑粮储[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黑龙江中粮仓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我省专项建设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专项的仓型设计、申报国家推广使用仓型和提供标准化设计图纸,参与招投标各项准备工作,协助监督加工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对农用储粮仓的制造和安装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户正确使用和维护农用储粮仓,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安全保粮。
  
  第十七条 省粮食局、财政厅委托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专项建设监理工作,监理人员以技术支撑单位派出为主,也可从专项建设项目的市(地)、县(市、区)粮食局抽调人员参加,对农用储粮仓制造全过程的质量、进度和安装进行监理及督察工作。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应严格按照签订合同和标准化设计图纸组织生产、安装,并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对所生产的农用储粮仓,要按要求进行统一编号,制作永久性统一标识,按安装顺序对农户进行登记,以备检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由省粮食局在省农发行设立专户,实行集中专账管理。农户自筹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收取,存入县(市、区)级粮食局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资金收取后,由县(市、区)级粮食局按要求上报资金存入进度,待全部资金收取结束后,按规定全额转入省粮食局在省农发行开设的专户。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中标合同和监理部门提供的进度,分期分批下达资金支付通知,拨付到加工企业。对生产加工企业按交付数量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预留,待一个装粮周期结束后,经验收无异议再返还生产加工企业。
  
  第二十条 按照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2%安排资金作为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职责);安排2%作为技术支持、制造和安装监理等费用;安排0.8%作为国家粮食局专家组费用。上述费用全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管理,按照工作进度支付给服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县、(市、区)要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仓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省粮食局将不再安排该市、县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是扩内需、保增长、重民生、促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各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各级粮食纪检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省粮食局将会同纪检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建设实行受益公示制。项目市(地)、县(市、区)应对受益农户的购买数量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受益乡(镇)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农用储粮仓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农户储粮新建粮仓档案。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粮仓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省粮食局将组织市(地)粮食局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项目建设市(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理公司,每月20日将项目建设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省粮食局。主要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进度、质量等。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省粮食局随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的设计、加工、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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