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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接上页]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十六条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装或卸一次计收行包装卸费。以10千克(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或以0.04立方米为计费单位,并以10千克递进计算。
  行包装或卸费率:每10千克l元。
  
  第十七条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核收行包保管费,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日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每件每日行包保管费为2元。每超过10千克按照每件每日行包保管费收费标准累进计收。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按件按时间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小件物品寄存费每件次每日5元,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寄存物品原则上每件重量不得超过1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06立方米。
  
  第十八条 客运站具备三级及以上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向旅客收取旅客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标准是:一级客运站每人次2元,二级客运站每人次1.5元,三级客运站每人次1元。10元以下客票的旅客站务费按每人次0.5元计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如期解交承运人,延误解交的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所规定的和企业自主定价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均须进行公示,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客运站不得在本《细则》规定外设立收费项目,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施行,原市交通局、物价局制订的《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96〕津交综字第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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