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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卫政办发[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中卫市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建立完善信用公示制度,增强社会诚实守信意识。继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社区等系列诚信评审活动,完善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营造“守信褒奖、失信受限”的社会环境。各金融机构要制定对诚实守信客户的信贷支持优惠政策,树立诚信受益典型,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4、加强宣传教育,营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氛围。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打造“信用中卫”的宣传报道工作,增强全社会对金融生态环境的认识。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安全知识和金融风险教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氛围。
  (三)以市场化为导向,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
  1、加快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吸引社会资本,逐步建立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再担保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构建产权清晰、优势互补、上下联动、有分有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照“政策引导、多方出资、市场运行”的模式,尽快建立多种方式的贷款担保机构。
  2、加快培育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整合中介市场,充分发挥中介市场的媒介和引导作用,不断扩大中介服务范畴,提高中介服务质量。积极吸引市外资金和公司进入我市中介服务领域。切实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监管,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
  (四)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司法部门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金融盗窃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财产、逃废金融债务等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地下钱庄、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加大金融案件审判力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使用简易诉讼程序,提高金融维权诉讼案件的执行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做好企业破产、改制工作,协助债权银行加大对各种借改制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行为公开曝光,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保证债权银行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依法落实金融债权。
  (五)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人行中卫市中心支行要结合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研究制订出台区域性的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指导意见,促进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全市中长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信贷指导意见,及时调整信贷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卫发展战略的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继续加大对农业、中小企业、贫困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使有效信贷投入逐年增加。积极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找准市场定位,突出经营特色,满足社会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需求。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深入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整体合力
  成立“中卫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工作联络。各县区、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动各地各部门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业绩考核机制
  对各级政府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工作实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比,逐步建立完善中卫市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制定《中卫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各县区的目标考核范围,严格责任制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形成中卫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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