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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充分发挥已公开现行文件的作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查阅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重要性
  已公开现行文件,是指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现仍在执行并依法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资料。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党政机关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区各级档案部门积极推进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工作,通过建立档案文件利用服务中心,开展现场查阅、电话查询、网络查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提供利用服务,发挥了较好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部分单位对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重视不够,文件收集不全面,报送不主动;各级档案部门已公开现行文件数量少、时效性差、针对性不强,文件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方式比较落后,服务水平总体不高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提升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查询党务、政务公开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切实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报送工作
  (一)报送范围。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中央驻宁单位制定的、并正在执行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文件,制定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措施,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服务承诺、办事程序等非涉密已公开的各类资料信息(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报送要求。各部门(单位)在向同级档案部门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时,需提供报送说明和文件目录,并履行交接手续。报送文件时,一并提交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并视情提供重要文件的背景资料和数据。所报送的文件废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档案部门。
  (三)报送时限。各部门(单位)自接到本《意见》之日起,200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和有关出版物向同级档案(局)馆报送。本《意见》施行后,各部门(单位)要在已公开现行文件印发和出版物发行10日内,向同级档案(局)馆报送。
  (四)报送职责。各级档案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信息公开场所,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指导,加大信息资源收集、整合力度。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登记制度,加强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统计等方式,了解公众的需求导向,不断改进收集方式,扩大收集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相关信息的需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要求,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用需求出发,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可公开的必须公开,该保密的必须保密和“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划定本部门单位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报送范围和报送内容,及时与同级档案部门联系沟通,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审核、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已公开现行文件的收集、鉴定、整理、移交工作。
  
  三、切实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的管理、利用和宣传工作
  各级档案部门要按照“方便保管、便于利用”的原则,主动与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联系,选好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与档案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利用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已公开现行文件数字化进程,逐步推进全文信息采集、全息存储、网上查询等服务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情况,定期分析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加快研究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与馆藏档案各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利用工作相互补充机制,探索档案馆信息资源利用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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