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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4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 2009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要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今年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做起”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免学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原则,从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由财政按补助同类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免学费标准、资金来源。
  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实际收费标准免除学生学费,自治区统一按一二年级在校生25%、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资金由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财政每年将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配套资金列入部门预算。
  (三)补助资金的发放。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到各学校。从 2010 年春季学期开始,公办中职学校不得对涉农专业学生收取学费。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在完成免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以后,通过银行卡退还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收学费。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2009年秋季学期已经收取学费的,各中等职业学校须在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及时退还。对民办中职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补助经费,由学校提供补助名单,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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