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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9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具有就近突发事件现场、量大面广的特点,在应急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对于做到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防止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要从当前基层应急队伍实际出发,把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作为贯彻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关键举措,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持基本原则,明确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专职与兼职、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防范、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整合资源、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应急队伍;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应对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总体目标。到2011年6月末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2011年末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初步建立,到2012年末,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加强,行政村、社区、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全省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基层应急队伍主要承担平时加强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先期救援处置的任务。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外,主要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行政村、社区等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发挥就近、就地优势,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队伍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灾情评估、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在防范和应对水旱灾害、森林火灾、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一)明确队伍主体。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以民兵应急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知识和经验人员参加,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如重点领域的防汛抗旱、森林防火、气象灾害应急、地质灾害应急、地震灾害应急、农业灾害应急、林业灾害应急、矿山安全救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队伍等,主要由民兵、预备役人员、村民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企事单位职工以及社会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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