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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浙工商个[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完善法定代表人监管机制,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必须要坚持“支持与约束统一、服务与监管统一”的工作理念, 既要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信用惩戒机制,又要积极培育法定代表人信用理念,赋予法定代表人信用资产,帮助法定代表人实施信用修复,不断完善法定代表人信用建设体系。
  
  二、各地要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继续探索,不断创新。要积极依托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与政府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工作。要加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法院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信用监管机制,促进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社会化。
  
  三、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特别是在法定代表人信用奖励、约谈诫勉、预警警示、抄告公示、培训指导和准入限制等方面,要尽快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细则,使《办法》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法定代表人信用评价标准
  
  
二○一○年三月八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代表人
  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准入和退出机制,增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自律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信用监管是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以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征集为基础,以信用评分为基准,采取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信用奖励、约谈诫勉、预警警示、抄告公示、培训指导、准入限制等信用管理手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依托工商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和政府企业信用平台,主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实现,也可通过与有关部门交互信息获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地采集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库。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库可以包括以下信用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任职企业名称、学历等;
  (二)法定代表人及其所任职企业的荣誉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黑名单记录;
  (四)法定代表人及其任职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定代表人股权持有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兼职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经历;
  (八)其他信用信息。
  依托政府企业信用平台开展工作的,可以依法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法定代表人信用评价标准,并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历史信用记录自动进行评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形成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
  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及信用信息可以反馈给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其任职企业,也可接受法定代表人及其任职企业的查询。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或任职企业认为信用信息有差错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用监管机构提出异议;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及时与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反馈结果。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和评分情况,对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荣誉信息较多的法定代表人,可予以信用激励;对其任职的企业,可优先赋予信用资产。
  
  第十条 对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分为提示类、警示类和限制类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信用扣分3年内累计达5分以上但未满10分的,应当列入提示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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