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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煤炭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和2月26日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理顺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省煤运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及中煤集团的全资及控股煤矿的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不再由各县(市、区)负责。各县(市、区)要做好人员、图纸、资料等方面的交接工作。
  
  二、煤矿矿管费、企管费、育林基金属地上缴维持不变。
  
  三、原西郭天煜煤业有限公司新生一矿、新生二矿被安徽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兼并控股,其行业管理和地方安全监管工作划归尧都区人民政府负责;大宁佳源煤业有限公司行业管理和地方安全监管工作划归乡宁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对于关闭矿井,由各集团公司(包括地方主体)列出关闭计划,在补偿资金到位(或签订补偿协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移交国土部门验收。在未移交国土部门前,应关闭的矿井所发生的违法生产等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各大集团公司(包括地方主体)负责。
  
  五、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及中煤集团全资及控股煤矿原煤产量的统计上报工作,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及中煤集团全资及控股煤矿的原煤产量按原有程序如实上报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煤炭工业局。各集团公司上报的原煤产量统计数据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8号)(略)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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