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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9] 35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9] 18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土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役义务兵接收报到工作3月底结束。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从4月1日开始,持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各市、县(区)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结束。转业士官因个人原因在6月30日前未报到的,不予安排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土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全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10月底前完成。 三、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9]4号)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201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区属各单位,要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各部门、行业和单位都应关心退役士兵,在接收安置上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条件为由拒绝接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中央驻宁单位和区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共同下达。对转业土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重点安置、优先安排。 (二)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计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要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对当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要求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30日内,与退役士兵协商一致,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安置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有偿转移,由接收单位按每人最低5万元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不再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接收单位如不能与退役士兵达成有偿转移安置意见的,应安排其上岗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各接收单位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作。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宁政发[2005]5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宁党发[2008]4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大力宣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个人档案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乡(镇)、街道接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可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公安部门应允许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土兵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