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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下列与现实不相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下列法规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二)(25)删去《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地区”。 (三)(26)删去《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中的“(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 (四)对下列法规中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27)将《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8)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9)将《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中的“计划” 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0)将《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五条中的“计划” 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1)将《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中的“计划” 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五)(32)删去《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人民教育基金”。 四、对下列法规中国家或者本省已取消收费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33)删去《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34)删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