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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颁布时间】 2010-07-29
【实施时间】 2010-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2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接上页]

  三、对下列与现实不相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下列法规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二)(25)删去《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地区”。
  (三)(26)删去《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中的“(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
  (四)对下列法规中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27)将《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8)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9)将《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中的“计划” 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0)将《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五条中的“计划” 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1)将《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中的“计划” 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五)(32)删去《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人民教育基金”。
  
  四、对下列法规中国家或者本省已取消收费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33)删去《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34)删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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