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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7-28
【实施时间】 2010-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 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税源普查工作组应分批及时整理、归类,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地税机关与纳税人自查报送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6. 确认无误的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按实际纳税人进行金税三期维护,对《登记表》进行变更,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7. 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属地原则予以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8. 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以及餐饮、洗浴、歌厅、健身房等高档消费场所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占用土地面积存在争议的,报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须采用gps等工具进行测量,由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需办理权属证书的,应先到地税机关缴纳税款,再到相关部门办理。
  
  9.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源普查工作组责令其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的登记录入,追缴税费款。
  
  (四)验收复查阶段(2011年8月-9月)。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税源普查工作划分的区(片)进行检查和验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政府。市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地税、公安、纪检、检察等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对县区所辖范围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抽查阶段(2011年10月-11月)。省、市地方税务局对各县区抽取区(片)或街(路),逐户进行抽查验收。
  
  (六)总结阶段(2011年12月)。市地方税务局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向市政府上报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四、整治措施
  
  (一)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免予行政处罚。
  
  (二)在普查阶段,对县区政府税源普查工作组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并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抗税逃税、威胁普查工作人员的,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普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保证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源普查的领导、监督、调度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光,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浩毅。成员单位有市地税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公安局、检察院、纪检委和财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税局局长陈华兼任,副主任由市地税局副局长李向东兼任。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认真制定本地区税源普查实施方案,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做好税源普查工作。
  
  (二)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执法优势,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税源普查工作,务求取得普查工作的预期效果。在普查过程中,涉及应税土地面积测量或应税房产评估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解决。
  
  (三)定期调度。县区政府要按照税源普查的阶段性工作要求,每两个月向市政府上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市地方税务局每两个月汇总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四)责任追究。市政府对没有开展税源普查工作或没有按期完成税源普查工作的,没有对金税三期《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税源普查验收合格率、复查合格率、抽查合格率达不到95%的予以通报;对在税源普查工作中走过场、庇护“堡垒户”、找借口“留死角”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确保成效。要坚持依法治税,科学规范地开展税原普查工作,及时反馈和解决税源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确保税源普查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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