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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0年南昌市民生工程安排意见

[接上页]
21、完善城乡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实行临时救助,其中市级配套资金59万元,县区配套资金109万元。
  △22、继续做好家委会改制工作。继续推进全市家委会改制、整合为社区居委会工作。
  23、增加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今年各级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增加到22元,加上县(区)继续安排的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达到人均30元。
  △24、实行免费婚检政策。对全市婚姻登记人员实施免费婚检政策。市财政新增安排320万元,县(区)财政新增安排320万元。
  25、继续实行特困群众遗体火化免费制度。对特困群众遗体实行免费火化,市县配套资金86万元。
  26、继续落实地方救灾配套资金。其中市级配套资金占财政总收入比例达2-3‰,县级配套资金占财政总收入比例的3-5‰。
  27、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凡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未达到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70%的,全部达到70%。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
  △28、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保障力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则援”。完善基层司法法律援助体系,积极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村(居)委会调解组织完善法律援助联系点建设。
  
  四、围绕加大医疗保障力度办好11件实事
  29、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9.4万,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1.9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67.5万人,城镇中小学校学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90%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5.83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率90%。
  30、全额资助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参加属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
  31、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全市人均筹资标准由人均10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级财政补助54元,市、县(区)级财政各补助3元,参合农民自筹30元),参合率达95%,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参合农民住院一次性报帐率达到90%。
  32、落实农村医疗救助配套资金1014万元。其中市级配套资金507万元,县级配套资金507万元。资金使用率达到90%。
  33、落实城市医疗救助配套资金1098万元。其中市级配套资金549万元,县级配套资金549万元。资金使用率达到90%。
  34、帮助残疾人康复。市级配套资金185万元,县级配套资金264万元。建设50个社区康复服务站。为10000人次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培训社区康复协调员1100名,为22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为100名贫困肢体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
  实施“光明微笑”工程,为29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手术治疗。
  35、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城市社区扩大到全市城乡,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免费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卡,落实资金1785万元。
  36、为农村育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3.15万人次,对农村孕产妇实行住院分娩补助。对在县、乡医疗服务机构平产的农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实行免费住院分娩。
  37、提高村级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对村级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0元,达到1200元。其中,中心卫生院所在乡镇的村级医生每人每年再增加补助600元,达到1800元。
  38、将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国有及国有控股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将全市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9、增加食品药品安全检测经费。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工作,根据市本级食品药品抽检任务,安排抽检经费,对食品药品检测给予补助。
  
  五、围绕发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办好7件实事
  40、继续对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66万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参照公办学校补助标准对学生个人进行补助。
  41、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对8000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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