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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国税函〔2010〕303号所列条件做好试点企业的评审工作,按规定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并将拟试点企业名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优化服务,严格管理,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国税部门一方面要对试点企业优化服务,及时受理试点企业的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并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退税办理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预警评估工作,按规定做好对异常出口业务的处理,严防骗税发生。试点期间,如发生国税函〔2010〕303号第一条第三款所列情形或其他问题的,各地国税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认真做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统计和有关情况的汇报工作。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定期上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情况的通知》(货便函〔2009〕154号)的要求,认真填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出口情况月报表》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月报表》(见附件);并密切跟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形成当月本市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的书面材料,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报表及书面材料报送到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邮箱。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月报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月报表 附表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出口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 万元(人民币)
填报时间: 填报人: 年 月 日 填报人: 电话: (区号+电话号码) 填报说明: 1.填报单位以省级国税局为单位汇总,其中广东省应一并报送广州、东莞、珠海三地统计分表。 2.相关项目口径: “所属期: 年 月”指以试点企业进、口时间(以进、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为统计对象,按月填报 “本月额”指对应所属期内发生额 “累计额”指自2009年7月1日开展试点以来的累计发生额 “主要进、出口商品”指按试点企业进、出口总额大小排序后列举2-3种商品名称 3.试点企业进口数据请各地督促试点企业按月申报、及时汇总。 附表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月报表 填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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