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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
  (二)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市政府交办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私自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六)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邀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当面接受市政府领导咨询的,应当注意礼仪,着装整齐,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事务工作中,认为自己与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1.任期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2.任期内,3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3.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障法律顾问组工作所需必要经费,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大政发 [2003] 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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