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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商务、财政、经信、物价、税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各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 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建发〔2010〕2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要规范运作并切实加强备案销售网点监管 中标流通企业要严格履行中标承诺和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进销管理、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管理规定、规范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密钥管理、及时配送家电下乡产品并做好销售和售后服务,严禁出现更换中标产品型号、向经销网点销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换货商品、向未备案的销售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等行为。 中标流通企业要围绕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指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规范性要求等,制定培训手册,加强对下属备案销售网点的培训;要定期对备案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规范性考核,建立销售网点考核档案,并于每季度开始月份的10日前将考核程序及结果上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财政厅(企业处)备案。对下属备案销售网点出现的违规行为,中标流通企业要立即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网点加盟、授权合同,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向县级及以上商务、财政等部门报告。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督导和检查力度 销售网点必须在经当地县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非备案网点不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加强对备案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每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其中,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发出的预警信息要进行100%检查。县乡财政主管部门要对个人补贴在两台以上的销售和补贴资料进行100%的跟踪。省、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进行重点抽查。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建立《家电下乡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各级经信、质监主管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并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家电下乡市场价格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依法纠正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和串通投标等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各级税务部门要重点检查销售网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发票的真实性和使用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严厉打击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各级质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加大对中标产品能效标识规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中标企业无ccc认证生产、销售、货证不符行为,坚决打击能效标识以低冒高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不规范行为 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违反规定、出现不良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发生次数等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罚,其中,对中标流通企业出现更换中标产品型号、向经销网点销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换货商品、向未备案的销售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等严重不良行为的,予以扣缴履约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处罚。 对销售网点出现3次及以上不良行为,或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如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以高于中标价格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私自留用标识卡及其复印件,擅自留取或复印农民、国有农林场职工等补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骗取补贴等),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对下属备案销售网点多次发生不良行为或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省商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中标流通企业给予严重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下属备案销售网点发生3次及以上严重不良行为的,将暂停或取消中标流通企业中标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略)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 徽 省 物 价 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