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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建建通[2010]315号
【颁布时间】 2010-07-23
【实施时间】 2010-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关于开展二○一○年第二季度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和执法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四)督查责任主体。督查组应当深入现场,对照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先检查人员到位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和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然后进行现场验证,提出问题。督查方式可采用查阅资料、询问、现场验证、实体测量等方式进行督查。
  
  (五)督查结果处理。督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按要求作好书面记录,并现场反馈给各受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的,各受检查单位应当在检查记录单上签字认可。对拒不接受检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处理。
  
  督查组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检查组应当下发督办通知单和执法建议书,并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整改完毕后按程序书面回复督查组。督查组对各地整改情况应当予以抽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处罚。
  
  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省执法总队予以立案调查。对违法、违反强制性条文等行为记入不良记录。
  
  (六)督查结束后,督查小组组组长应当召集督查人员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写出书面督查情况报领导小组组长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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