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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私自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六)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邀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当面接受市政府领导咨询的,应当注意礼仪,着装整齐,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事务工作中,认为自己与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1.任期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2.任期内,3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3.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障法律顾问组工作所需必要经费,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大政发 [2003] 6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