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保监产险[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批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关于开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请示》(渝人保财险发〔2010〕1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业务。试点地区为潼南、巫山、巫溪、垫江、武隆、彭水、酉阳和秀山等8个区县。
  
  二、试点时间截至2011年6月底,我局将视你公司试点工作推动情况确定是否延长试点时间。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及《关于人保财险作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公司的批复》(保监产险〔2009〕864号)各项要求,做好内控管理、销售管理、服务管理,确保试点工作依法合规。
  
  四、在试点过程中,你公司应按照《重庆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要求,以扩大试点地区保险覆盖面、探索可成功复制推广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经验和模式为目标,不断总结,加强创新,为农村地区人民群众提供廉价、便捷的保险服务,并根据我局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阶段性总结报告。
  
  五、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应立即向我局报送分管试点工作的总经理室成员及工作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此复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