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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发文字号】 琼土环资控字[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委托海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开展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环境保护)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全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监管水平,决定委托海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设固体废物管理科,以下简称海南省固管中心)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进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海南省固管中心依法开展如下工作:
  
  (一)组织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进口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单位、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二)负责实施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使用,实施动态监督;受委托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限期治理制度;
  
  (三)负责全省从事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及上岗培训;
  
  (四)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调研工作,推广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先进防治技术;
  
  (五)承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各市县局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与支持海南省固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三、海南省固管中心必须按规定向我厅报告委托工作要求,及时报告现场监督检查中的情况、污染事故或重大事件。
  
  四、省厅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处加强对海南省固管中心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以保障我省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环境安全。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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