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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驻临单位:
  为保障全市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一组织、辖区负责、部门联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谐有序”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铁路重点工程建设事关我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大局,沿线有关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临汾市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统一领导、调度和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
  
  四、沿线县市区政府是拆迁工作的主体,对辖区拆迁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拆迁实施细则,负责本县(市、区)辖区内拆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按铁路建设重点工程进度要求完成拆迁任务。
  
  五、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依法按程序向有关市、县、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办理征地拆迁的申请(包括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林地情况等),与铁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沿线各市、县政府签订拆迁协议,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拆迁;积极筹措征地拆迁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
  
  六、征占土地工作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09〕38号文件执行,由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细则,负责组织实施;征占用林地由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其他涉及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厂矿企业拆迁、大型水利和公路设施,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价或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一次性予以补偿。如有争议,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评审后执行。
  
  八、拆迁房屋建筑及地面附着物的拆迁数量由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五方签字确认。
  
  九、拆迁临时安置搬迁费、过度费标准,参照《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05〕32号)规定条款,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十、被拆迁企业的经济补偿,参照晋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执行。未及事项,由有关县市区、市有关部门、铁路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与被拆迁单位商定补助补偿标准。
  
  十一、对违法、违章、抢建、抢种、抢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树木、农作物等不予赔偿,并限期拆迁清理。
  
  十二、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本通知适用于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铁路建设项目,未尽事宜,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附:临汾市铁路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补偿标准(略)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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