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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巿南方电力职业技术学校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巿南方电力职业技术学校: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南方电力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桂价费〔2010〕20号文件精神,按照补偿办学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在对你校办学成本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你校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厂及变电站电气运行、电厂及变电站电气设备安装与检修、供用电枝术、电厂热力设备运行、电子与信息枝术、电力营销专业学费收费标准2400元/生·学年。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700元/生·学年(含水电费。每间宿舍安排8人住宿,内设卫生间,配备有双层铁架床、电风扇)。
  
  三、公寓直供热水费(热水直供淋浴间。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收费标准30元/吨。
  
  四、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五、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年收费。
  
  六、收费标准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试行至2012年春季学期止,试行期满后你校需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标准。请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七、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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